音乐社区行为规范
   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音乐的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北京梦之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并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梦之窗网是由北京梦之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运行的网络平台(下称本平台)。

  第二条

  本平台用户是指本平台的注册用户,其行为需遵守本公约;未注册者在本平台的活动亦参照本公约。

  第三条

  本平台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制定《音乐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用户权利

  第五条

  用户享有本平台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帐号的行为将被视为注册用户的行为。

  第六条

  站方鼓励用户验证真实身份及申请特定标识,申请方式和审核条件公开透明。此类用户享有更多服务。特定标识包括:个人认证、音乐达人、机构认证等。

  第七条

  用户在本平台的表达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

  第八条

  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本平台的用户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是音乐的基本政策,用户自行公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本平台在音乐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本平台举报功能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第三章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条

  用户注册、使用本平台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授让音乐帐号使用权,不得盗用他人帐号。

  第十一条

  用户不得恶意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注册本平台帐号、发布内容或关注他人,经本平台官方许可的软件应用除外。

  第十二条

  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包括:昵称、头像、个人介绍等),但不得设置含有以下内容的帐号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包含人身攻击性质内容的;

  (三)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的;

  (四)包含其他非法信息的。

  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

  第十三条

  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但不得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色情、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发布危害信息、不安全信息、垃圾营销信息、淫秽色情信息、不实信息等。(详见本文第五章附则中的第三十条的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六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涉及公众利益或经由当事人同意的除外。隐私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用户不愿公开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修改其肖像。

  第十八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安宁权,不得利用音乐骚扰他人。不应以评论、@他人、私信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

  第二十条

  认证用户应确保其申请认证的身份及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社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音乐社区管理由站方完成。

  第二十二条

  站方可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举报发现违规行为,用户可使用音乐的举报功能。涉及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纠纷的处理,请见乐娱星映(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有关流程。

  第二十三条

  站方根据《音乐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帐号处理。

  内容处理包括:删除评论,歌单,动态等。

  帐号处理包括:禁言和封禁。禁言是指禁止发布任何动态、私信但可正常登录音乐,视具体情况时长为3天、7天、15天不等,禁言结束后帐号将恢复正常使用;封禁是指被封禁帐号无法登陆和使用本平台所有服务。如用户禁言次数较多,屡教不改,帐号将直接封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或其他用户举报的违规行为,经站方判别后直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站方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并据此完成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用户因音乐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乐娱星映(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无关。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所指法律法规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本公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音乐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公约。

  第三十条

  详细说明危害信息、不安全信息、垃圾营销信息、淫秽色情信息、不实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

  发布危害信息。危害信息主要包括: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简称“敏感信息”),主要表现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不安全信息,包括可能对用户财产安全或信息安全造成损失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含钓鱼网站链接的相关内容;

  2.含木马、病毒网站链接及相关内容;

  3.含潜在危险、窃取用户隐私等相关内容;

  4.影响用户体验或被大量用户举报的未经审核的外链及其他多媒体等内容;

  (三)垃圾营销信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与用户建立或维持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用户体验,扰乱音乐社区秩序的信息和行为,其中包括垃圾信息、恶意行为和骚扰用户的营销信息,主要表现为:

  1.从事买卖粉丝、评论、投票及相关业务等;

  2.从事刷评论、刷转发、刷搜索、刷投票、刷有奖活动业务;

  3.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页面大量发送广告信息;

  4.虚假中奖信息;

  5.利用帐号封面图,帐号头像、歌单封面发布广告垃圾信息、淫秽色情信息,或使用国家领导人,恶搞国旗、领导人等;

  6.利用歌单标题、歌单描述、电台名称、电台描述、节目名称、节目描述、评论、转发、留言、私信等方式发布垃圾信息等;

  7.利用系统漏洞干扰音乐正常秩序的行为。如:盗用他人帐号、强制他人关注等;

  8.影响用户体验或被大量用户举报的,其性质属于推销宣传推广的营销信息。

  (四)淫秽色情信息,主要表现为:

  1.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色情:露三点的图片,带有色情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他人类似感受的音频、文字。

  第三十二条

  发布不实信息。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整体失实:事件本身系子虚乌有。

  (二)捏造细节:捏造细节使整个事件被扭曲。

  (三)夸大事实:在描述中对事实夸大其词,误导他人。

  (四)过期信息:将已得到解决的事件作为新消息发布,并略去已产生的结果。

  (五)信息残缺:隐藏部分事实,以不完整的信息误导他人。

  (六)断章取义:将部分事实加上推测作为事实发布。文艺评论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户纠纷类违规,主要包括:

  (一)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出处或标识转载。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音乐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信息等。

  (二)骚扰他人,主要表现为:以评论、@他人、私信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反复是指3次及以上。

  (三)认证用户身份虚假,主要表现为:

  1.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获取音乐认证身份;

  2.用户真实身份与认证身份不符。

  (四)认证用户身份真实,但在音乐从事的商业行为中有违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商业行为是指在音乐当中发布广告信息等。